
根据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资产转让协议,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如下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抵押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如下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本表中本金、利息及各项代垫费用暂时计算至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特此通知。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25年9月2日
序号债务人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保证人担保情况1淮安市惠众粮食加工厂1,135,776.61 1,245,850.48 30,891.00 无淮安市惠众粮食加工厂名下位于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条龙村(溪河村)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508.18㎡,土地面积6718.6㎡320,000.00 407,640.37 0.00 无纪效武、张兰英名下位于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前哨村141号商住房产,建筑面积176.4㎡,对应划拨商住用地230㎡180,000.00 229,297.71 0.00 无纪效武、张兰英名下位于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前哨村87号商住房产,建筑面积160㎡,对应划拨商住用地383.4㎡2淮安市九州粮油有限公司3,799,869.28 3745372.9143,353.00 王兆丽、陈春香、许万林淮安市日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流均村十组的工业房地产(幢号分别为1、8、10、19、21、2-7、9、12-16、18、20、23、11、17、22、24),建筑面积5591.44㎡600,000.00 1063072.5811,442.00 王兆丽、陈春香、许万林淮安市日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流均村十组1-17的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192.45㎡600,000.00 570068.0511,326.00 王兆丽、陈春香、许万林淮安市日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新村42号的工业用地,土地面积10814.40㎡500,000.00 483748.3610,261.00 王兆丽、陈春香、许万林淮安市日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流均村的工业用地,土地面积4243.75㎡3江苏锦和百货淮安商场有限公司19,970,927.15 24305523.45147,374.00 孔峰、江雪莉孔峰、江雪莉名下位于淮安市镇淮楼西路1号(建筑面积625.25㎡、土地面积190.02㎡),老楼第二层新楼第二层(建筑面积2290.84㎡、土地面积696.21㎡),老楼第四层新楼第四层(建筑面积901.69㎡、土地面积274.03㎡)的商业房地产4江苏景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4,000,000.00 2020630.09118,140.00 杨永生、孙春林1.杨永生、孙春林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丰惠广场3001室-3003室、3005-3012室、3015-5017室的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1261.79㎡; 2.杨永生、孙春林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丹桂苑16幢216室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2㎡4,000,000.00 2020630.090.00 3,000,000.00 1515472.740.00 3,000,000.00 1515472.740.00 5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8,000,000.00 8445950.4438,042.00 王明生、邵培红、徐义建、邵培军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卫生路西侧、幸福路北侧101-115、201-202、301-302、401室的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2556.16㎡、土地面积2370㎡总计49,106,573.04 47,568,730.01 410,829.00
展开剩余20%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的错误或其他原因,实际的债权资产金额与清单中不完全一致(本金余额、利息、费用均可能存在不完全一致),最终以实际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保证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抵押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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